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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发布时间:2008/4/8 来源:鞍山市合同信用网 浏览次数:1402次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 告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集中开展对家庭装饰装修和旅游行业“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各家庭装饰装修企业、旅行社及旅游中介机构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 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没收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予以曝光。今后,各经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使用由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1、在装饰装修合同中:
(1)甲方(消费者)要求减项,须向乙方交付该项预算费用的30%至50%作为乙方补偿费;如项目已经施工,甲方不得将此项目减掉。
(2)甲方不能按时参加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认可。
(3)工程验收前,甲方已进住的,视为对该工程验收合格。
(4)如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不付工程尾款,乙方有权拒签保修单,合同自动终止,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
(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不交钥匙。
(6)出现室内空气污染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对工程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有效。
(8)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乙方负责维修,工程相应顺延,不承担违约责任。
(9)在包工包料工程中,因装饰材料产生的质量问题,乙方概不负责。
(10)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11)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
2、在旅游合同中:
(1)本次团游入住准×星级宾馆。
(2)本线旅游为豪华团游。
(3)上述宣传资料内容仅供参考。
(4)团游仅安排较少次数指定购物。
(5)旅游过程中,本旅行社不承担当地旅行社安排购物中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退换责任。
(6)出发前30日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但不包括签证/签注费用。
(7)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有权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的出境旅游团队,如出现质量问题,原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8)因游客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团费一律不退。
(9)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游社自身原因所致质量问题,免除旅行社责任,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
(10)旅行社安排的观赏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只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11)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旅行社。
(12)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
投诉举报电话: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处:(024)96315转2712、2777;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特此公告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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