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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7/15    来源:鞍山市合同信用网    浏览次数:2655次
 

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章程

(修订)

2002鞍山市企业合同管理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441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正;

2015年4月24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正;

2019 日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2019 日鞍山市民政局社团处核准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Associaton  of  Enterprise  Credits  of  Anshan    

英文缩写:AE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鞍山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及其他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宗旨,充分利用协会平台,倡导企业诚实守信经营的理念,引导企业有序开展争创“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规范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市外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合作与发展,为推进鞍山商务诚信建设、加快鞍山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开展企业合同理论研究和企业合同实践经验交流;

()组织开展企业信用文化研究和企业信用管理经验交流;

()组织调查、整理本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资料,研究全市企业合同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和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引导全市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等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为政府职能部门指导本会工作提供依据;

()组织调查、分析本会会员企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规范性合同书样本,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市场提供参考;

()组织开展会员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和企业信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提高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自律维权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本会会员单位的诉求,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解决方案,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对外交往,扩大会员与市外、省外、国外各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办好本会网站和会刊;

()承接政府职能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A级(原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AA级(原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AAA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为本会企业会员;

其他自愿加入本会并被批准的企业为本会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意支持本会工作,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在经营活动中秉承和坚守诚信理念,杜绝违法经营活动。

()具备原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设定的守合同重信用的资质和标准。

(六)本联合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会员审核一次,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会员单位,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优先获得本会的各项服务及帮助;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完成本会部署的各项工作;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缴纳会费;

()保守本会会员的商业秘密;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申明退会原由,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满1年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会员,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代表的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制定并负责筹备召集。因特殊原因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召开理事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节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会长办公会代为行使。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必要时也可委托秘书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等形式进行。

第四节  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下设办公室,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由主任、文秘、财务等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的职责:

()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实施情况;

()落实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落实本会业务范围事项实施情况;

()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办理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管理本会网站;

()编辑本会会刊;

()他事项。

第五节  联合会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其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本会的业务工作,事业心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可以正常工作;

()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中央组织部有关联合会负责人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组织开展协会各项正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工作总结;

()决定理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聘用;

()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处理其他有关协会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聘用,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应协助会长实施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之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员按《章程》有关规定交纳的会费;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团体、个人的捐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缴付标准:

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会员每年2000元;其他会员每年1000元。

第三十四条  会费缴付时间:

每年11月初至翌年3月底。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不准在会员中分配,只能用于本会开展业务及其他正常活动。主要支出范围如下:

()业务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信用管理、合同管理咨询服务、培训、举办展览、考察、调查研究等;

()会议费:主要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其他以协会名义召开的会议;

()公费:主要包括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通讯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办公场所租赁费、订阅和购买书籍、报刊等项开支;

()编印费:撰写、编辑、印制有关书刊、资料、文件等费用;

()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费用;

()网站、微信平台的建立、维护等费用;

()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和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辽宁省企业信用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所属的办公室须配备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设,各司其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部门的监督下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归全体会员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需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联合会重大事项管理,提高工作透明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联合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联合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体现会员意志,有利于促进联合会健康发展。同时,开展重大活动的事项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联合会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举行的成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等领导机构的换届会议,确定会费标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等;

()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区域的学术、会议或活动;

()度工作会议、举办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论坛、讲座、面向社会的培训班等;

()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

()本联合会的涉外活动,包括与境外社会团体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社会团体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团体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团体的交流活动等。

第五条  本联合会拟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应在做出重大事项决定的10个工作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第六条  本联合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经费来源等。

第七条  本联合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该活动事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协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正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联合会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事项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联合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联合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联合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联合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对本联合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联合会的财务管理、使用情况;

()本联合会接受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联合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联合会的持续责任,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以本联合会的内部读物、网站及有关媒体等为主。

第五条  本联合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办公会授权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联合会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和起草工作;

()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会长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联合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会长办公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联合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联合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本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公布,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联合会应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二条  本联合会应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的决议通过本联合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联合会办公室应随时关注本协会的信息动态,对本联合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的文件、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分类专卷归档。

第十五条  本联合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联合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如果泄露,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给本联合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时,应视情节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联合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选举和免去会长;

()选举和免去理事;

()设立联合会理事会;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讨论决定联合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代表的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制定并负责筹备召集。因特殊原因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2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联合会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届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联合会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并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条  本联合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时,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四条  本联合会本届换届选举工作,由本联合会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  本联合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选举亦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六条  本联合会选举,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会员过半数参加投票,选票有效;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按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须在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联合会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联合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联合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本届协会的会长、副会长、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选举和免去副会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审查会员资格;

()制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2/3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联合会务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会财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三条  联合会收入主要来源:

()会员会费;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团体、个人捐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会费缴付标准: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会员每年2000元;其他会员每年1000元。

第五条  会费缴付时间:每年11月初至翌年3月底。

第六条  联合会财务支出是指本协会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正常资金付出。主要支出范围如下:

()业务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信用管理、合同管理咨询服务、培训、举办展览、考察、调查研究等;

()会议费。主要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其他以联合会名义召开的会议;

()办公费。主要包括联合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通讯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办公场所租赁费、订阅和购买书籍、报刊等项开支;

()编印费。撰写、编辑、印制有关书刊、资料、文件等费用;

()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费用;

()网站建立、维护等费用;

()其他费用。

第七条  联合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联合会会长为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联合会会计单独设立。会计人员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联合会的各种收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一条  联合会的财务工作,由会长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定期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联合会终止,应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十四条  联合会财务往来,一律经会长签字同意后进行。其中:日常管理支出在1万元()以下由会长直接审批;1万元(不含)以上或重大活动和特殊支出由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费用不超过1000元,可先行垫付后报销。对数额较大的支出,应按程序开出支票或向财务部门借现金垫付。借还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财务人员无权私自借款。

第十六条  费用使用后1周内,整理好各种发票收据,经办人签字,办公室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后方能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按财务计划或预算给工作人员和办事机构报销费用,没有预算报告或超支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有权对报销的任何票据提出质疑,经办人、批示人及签字者有义务向财务人员做出合理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印章和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联合会各项工作优质、高效、规范,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主任是本联合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办公室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办公室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鞍信企字”和“鞍信企办字”。“鞍信企字”适用于以联合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及对会员单位等印发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鞍信企办字”是以办公室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具体业务工作性文件和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各类行文的初核、校对、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各类行文的审核。

第五条  以“鞍信企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秘书长签发,以“鞍信企办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办公室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办公室主任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办理的各类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年底前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联合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印章的使用由秘书长审批;“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办公室”印章的使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四条  “鞍山市信用企业联合会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联合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联合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等由专人保管,经秘书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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